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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关于本市中小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培训的操作办法

 关于本市中小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培训的操作办法

沪就促(20125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本市劳动者的职业技能素质,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本市企业职工职业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沪人社职发〔201210号),现就本市中小企业开展职工技能提升培训制定以下操作办法:
一、实施范围
(一)企业申报条件
本市各类中小企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均可申请纳入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培训实施范围:
1、重视职业培训,有专门部门和专人负责职业培训工作;
2、按规定提取并使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的职业培训;
3、结合生产服务实际提出职工技能培训需求,制定培训计划。
企业无生产服务一线人员的(如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人力资源企业)除外。
(二)培训项目
中小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培训项目原则上应为在本企业中从业人数较多、技术含量较高、培养需求较大的生产服务一线并已纳入下列范围的主体工种,包括:
1、当年度本市鉴定公告范围内的技能类社会通用工种(包括技能操作类和计算机应用类)职业技能等级培训和专项职业能力培训项目;
2、在沪可实施鉴定的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等级培训项目。
(三)培养对象
中小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培训的培养对象为本企业职工,包括在企业工作并缴纳本市社会保险的本市户籍劳动者和外省市来沪从业人员。
二、企业和项目的申报与审核
开展当年度本市鉴定公告范围内的技能类社会通用工种职业技能等级培训和专项职业能力培训项目的申报、审核、备案等工作按以下流程操作。申报开展在沪可实施鉴定的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等级培训项目的办法另行制定。
(一)申报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应对照培训项目相应的职业(工种)设置标准,确定实施培训的机构。具备与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培训场所、设施设备及师资队伍等培训条件的,企业可自行组织实施培训;缺乏培训条件或培训需求零星分散的,企业可自行委托或由所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培训管理部门,协调落实具有相应培训资质的补贴培训机构承担培训任务,该培训机构原则上为办学质量和诚信等级B级以上的机构。
自行组织实施培训的企业或企业委托的补贴培训机构(以下统称“培训实施机构”)向所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培训管理部门提出申报,并以电子和书面文档形式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中小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培训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及企业证明材料,明确企业条件以及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培训需求和计划等内容。其中,委托开展培训的企业还应提供企业委托协议书,明确委托培训项目、双方责任义务等。
2、《中小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培训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培训实施方案”),明确培训项目、培训人数、培训内容、培训方式、鉴定方式等内容。培训实施机构应根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结合企业生产服务岗位要求和培训计划,在培训实施方案中增加适合企业的培训内容。初、中级培训项目可同时申报。
(二)审核
1、对企业条件的审核。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培训管理部门应根据申请表及企业相关证明材料,结合企业实际对其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
2、对申报项目的审核。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培训管理部门根据申报项目的职业(工种)设置标准,对培训实施方案进行审核,着重审核培训内容是否适应企业生产服务岗位要求和培训计划需求,培训实施机构是否具备与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培训场所、设施设备及师资队伍等培训条件。其中,对企业自行组织实施的初、中级以及专项职业能力培训项目,其培训条件由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培训管理部门参照职业(工种)设置标准进行审核;高级及以上培训项目的培训条件参照本市高级以上项目备案评估工作要求实施备案评估。
(三)出具审核意见及备案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及时出具审核反馈意见,并定期将审核情况汇总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三、网络化管理
(一)入网单位
入网单位应为经审核的培训实施机构。
(二)机构入网
培训前培训实施机构应持《上海市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入网申请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法人证明或办学许可证等材料复印件,到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培训管理部门办理机构入网相关手续。
(三)培训项目入网
培训前培训实施机构应通过上海市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业务系统”)添加培训项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部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培训管理部门对培训项目做好设置确认工作。
四、培训的组织实施和过程管理
(一)报名组织
培训前培训实施机构应做好报名组织工作,做好学员身份审核,组织学员填写《学员培训鉴定报名表》,并向学员提供《培训告知单》,明确告知本市补贴培训相关政策、双方权利义务及培训项目等。
(二)申请组班和学员身份确认
培训前培训实施机构应持审核通过的申请表、培训实施方案及《学员花名册》等材料,到区县就业促进中心按开班班级申请标号,办理学员身份确认。其中,学员实际用工单位与具有劳动关系单位不一致的,还应同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实际用工单位与该学员签订的劳务协议等证明材料;
2、实际用工单位与具有劳动关系单位双方签订的对该学员劳务派遣合同等证明材料。
(三)开班注册
培训实施机构应根据培训实施方案制定授课计划并在开班前上传至业务系统,在开班两周内完成网上报名及开班信息反馈,并输入参加培训学员信息。
(四)实施培训
培训实施机构在培训组织实施过程中应根据审核通过的培训实施方案开展培训,强化学员技能实训,做好培训过程管理。
(五)培训管理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部门应指导培训实施机构及时开展培训,做好培训实施过程中的管理、指导和服务。同时,应根据本市补贴培训相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对培训实施机构开展日常督导。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部门对培训实施机构开展督导抽查。
五、鉴定实施
培训实施机构根据《上海市国家职业资格鉴定公告》和《上海市国家职业资格鉴定申报条件》有关规定申报鉴定,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实施鉴定;企业结合生产服务岗位需增加的部分内容由企业自行组织实施鉴定,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部门负责指导。
六、培训经费补贴
企业职工提升技能培训项目培训经费补贴所需费用从本市失业保险基金或中央补助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其中,从本市失业保险基金列支的培训经费补贴按以下方式申请核销,从中央补助就业专项资金列支的培训经费补贴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一)培训经费补贴的申请
培训实施机构应在学员获证之日或承诺放弃鉴定补考之日起六个月内,通过业务系统申请培训费补贴,打印《就业培训费用补贴审批表》并盖公章,附《就业培训费用补贴花名册》和《培训费用补贴明细表》,确认无误后向所在区县就业促进中心申请补贴培训经费,逾期不得再申请。
(二)培训经费补贴的核销
区县就业促进中心根据申报材料,通过业务系统核对进行审核。培训实施机构应在培训费补贴申请审核通过后,及时提供由财税部门监制的发票或收据(不包括限用于内部结算、捐赠或代办费收入的收据)。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将相应补贴经费核拨(或委托银行代理发放)至培训实施机构银行账户内。培训实施机构提供的银行账号名称必须与入网单位的名称一致。
享受过企业职工提升技能培训项目经费补贴的,当年度内不可再享受其他职业培训补贴项目。若参加培训的学员中途流失或不符合补贴经费申请要求的,不予补贴。同时,培训实施机构应通过业务系统及时做好该学员放弃本次补贴培训的操作。
七、其他
(一)本市其他用人单位开展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可参照本操作办法执行。
(二)本办法所涉及的相关表式可通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下载。下载网址:
(三)本办法自201241日起实施。
 
 
 
上海市就业促进中心
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