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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关于开展第三批上海“千人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

 根据《上海市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沪委办发[2010]28号),现就我区开展第三批上海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简称上海“千人计划”)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引进对象

上海“千人计划”引进人才分创新和创业两大类,创新人才一般应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创业人才一般应在海外获得学位。引进人才应在本领域有较高的知名度,得到同行专家认可,身体健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国(境)外著名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知名实验室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及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

(二)在国际知名企业、金融机构、其他相关专业机构和国际组织中担任重要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具有海外自主创业经验,熟悉相关产业发展和国际规则的创业人才。

(四)推进“四个率先”、加快“四个中心”建设紧缺急需的,具有国际领先或国内一流专业水平的其他海外高层次人才。

二、申报条件

(一)创新人才

1、申报人需符合《上海市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规定的基本条件,具体见附件1

2、申报人需在201211日之后回国,且回国后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工作合同或意向性工作合同(签订意向性合同的,须在签订意向性合同后6个月内到岗,并签订正式工作合同方可入选)。

3、创新人才长期项目,申报人引进后应全职在国内工作不少于3年,每年回国工作时间不少于9个月;创新人才短期项目,申报人引进后在国内连续工作至少3年,每年回国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

(二)创业人才

申报人需符合《上海市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规定的基本条件,具体见附件1

申报创业人才的,其创办的公司注册成立的时间段为20083312012331

上述两类申报人才原则上不允许破格。如确需破格的,申报单位须同时提交《上海“千人计划”破格人选推荐表》(附件14)。每位破格申报人才需至少两位同行专家(一般应为院士、中央“千人计划”专家、具有正教授职称专家或者相关领域知名企业家等)从工作资历、业绩贡献、发展潜力等角度实名推荐,并分别填写破格推荐表。

三、工作流程

(一)推荐上报2月—3月)

创新类:各用人单位根据需要,对照引才标准,物色拟引进人选,进行接洽并达成引进意向后,核实拟引进人才的学历、经历、成果等情况,根据要求准备必要申报证明材料,分别填写相应类别的《上海千人计划申报书》,由申报人亲笔签名、用人单位填写意见并盖章后报上级主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填写意见盖章后,于320日前报区委组织部人才工作科。

创业类:各用人单位填写创业类《上海千人计划申报书》,由申报人亲笔签名、用人单位填写意见并盖章后,于320日前报区委组织部人才工作科。

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标准、各类申报书及填写说明(附件1—14)请登陆上海高层次人才网(www.shrcw.gov.cn),点击“通知公告”栏下载。

申报人需提交申报书及其附件材料一式五份、个人信息表1份(附电子稿)。申报书和附件材料须合并装订(申报书和附件材料可用彩页隔开,附件材料请编好目录和页码,便于查询检索)。

(二)申报评审4月—8月)

关于申报评审的简要流程为:

区委组织部将按照申报条件严格把关,对申报人创办的企业进行实地走访,并通过工商税务部门对其经营情况进行核查,填写意见盖章后上报市委组织部上海市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专项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专项办”)。

专项办将根据申报对象情况,分别纳入上海“千人计划”9个评审平台进行平台初审。630日前,各平台将形成推荐人选建议名单及有关推荐人选材料报送市专项办。

市专项办将聘请业内专家组成顾问评审组,对各平台上报的推荐人选进行综合审核,确定拟入选人员名单,报市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小组审批后正式发文确定入选人员名单。

四、材料要求

(一)创新人才申报书的附件材料一般应包括:

1)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2)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3)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工作合同或意向性工作合同复印件;(4)在海外任职的证明材料;(5)主要成果(代表性论著、专利证书、产品证书等)复印件或证明材料;(6)领导(参与)过的主要项目证明材料;(7)奖励证书复印件;(8)由医疗机构开具的身体健康证明;(9)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二)创业人才申报书的附件材料一般应包括:

1)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2)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3)主要成果(代表性论著、专利证书、产品证书等)复印件或证明材料;(4)在海外任职的证明材料;(5)领导(参与)过的主要项目证明材料(6)创办企业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股权构成材料等);(7)公司章程;(8)商业计划书;(9)经第三方审计的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10)由税务部门出具的最近3年完税证明;(11)由医疗机构开具的身体健康证明(12)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五、相关待遇

对我区入选上海“千人计划”的人才除按照《上海市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享受政策、资金、生活待遇等方面的优惠外,我区还将给予相关奖励,在政策扶持、创业环境、生活环境方面给予更大的优惠。

 

区委组织部联系人:赵静       联系电话:69720627

电子邮箱:qprcgz@shqp.gov.cn

 

 

                        中共上海市青浦区委组织部

                              2013年2月26日

 


附件1

上海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标准

 

一、创新类人才引进标准

基本条件:引进海外高层次创新人才一般应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年龄不超过55周岁,在本领域有较高的知名度,得到同行专家认可。

海外高层次创新人才具体分为重点实验室、重点创新项目、重点学科、重大工程重大项目、企业、金融、航运、文化八大类,相关分类标准如下。

(一)重点实验室类

围绕国家和上海市重点实验室建设需要引进海外高层次创新人才,一般应有海外从事相关工作经历,并具备以下条件:

1、在国际重要核心刊物上发表过具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论文,或获得国际重要科技奖励,对某专业、某领域发展作出较大贡献;

2、掌握某行业、某领域重要实验技能,或主持过国际大型科研项目,有较丰富的科研管理经验。

(二)重点创新项目类

围绕国家和上海市重点创新项目引进海外高层次创新人才,一般应有海外从事相关工作经历,并具备以下条件:

1、在重大专项涉及的领域,能够解决关键技术和工艺操作性难题,或拥有市场开发前景的自主创新产品;

2、在海外承担过与重大专项相关的重大项目,具有较强的产品开发能力。

(三)重点学科类

围绕国家和上海市重点学科建设需要引进海外高层次创新人才,一般应有海外从事相关工作经历,并具备以下条件:

1、在国际重要核心刊物上发表过具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论文,或获得国际有较大影响的学术奖励;

2、掌握某学科、某领域重要科研技能,或主持过国际大型科研项目,有较丰富的科研实践经验,在国内外学术界具有较大影响。

(四)重大工程重大项目类

围绕国家和上海市重大工程、重大产业项目建设需要引进海外高层次创新人才,一般应有海外从事相关工作经历,并具备以下条件:

1、拥有重大技术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掌握该行业领域相关影响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关键技术,主持过国际科研或工程项目,有较丰富的科研、工程技术经验;

2、具有海外知名企业或相关机构关键岗位研发或管理工作的经历,项目管理实践经验丰富,业绩突出。

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等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大规模集成电路、民用航空、云计算、物联网、下一代网络、新型显示、智能电网、新能源高端装备、智能制造、新能源汽车与汽车电子、卫星导航、生物医药与医疗器械、电子商务与新型贸易现代化等重点领域专项以及新兴产业技术创新和高技术服务等综合专项紧缺急需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优先引进。

(五)企业类

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或各类园区等引进海外高层次创新人才,一般应有海外从事相关工作经历,并具备以下条件:

1、在国际知名企业或相关专业研发机构中担任过中高级职务,具有较丰富的科研和管理经验;

2、能够解决企业发展关键技术难题,拥有能够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产品升级的自主知识产权或重大科研成果。

(六)金融类

围绕上海金融中心建设需要引进海外高层次创新人才,一般应有海外从事相关工作经历,并具备以下条件:

1、在国际知名金融机构或相关专业组织中担任过中高级及以上职务;

2、在研究分析、产品开发、风险控制、信息技术、国际业务、投资银行、资金运作等方面具有较高专业素质,业绩优良,在业界有较大影响。

(七)航运类

围绕上海航运中心建设需要引进海外高层次创新人才,一般应有海外从事相关工作经历,并具备以下条件:

1、在国际知名航运机构或相关专业组织中担任过中高级及以上职务;

2、具有丰富的航运金融、航运保险、船舶检验、海事安全、航空器适航审定等从业经验,在国际航运业界有较大影响。

(八)文化类

文化领域引进海外高层次创新人才,一般应有海外从事相关工作经历,并具备以下条件:

1、在业内具有较高的声望,能为上海带来先进的文化理念,推动上海文化创新发展;

2、在海外承担过重大文化项目,具有较强的文化产品开发能力和市场拓展能力;

3、熟悉文化产业,具有丰富的金融管理、资本运作经验,在业界有较大影响,能引领文化企业走向海外市场;

4、在基础学科研究中有突出成就,在国际知名智库中有较强的研究能力或在决策咨询方面有较高的学术影响力。

对在业内享有一定声誉,业绩突出,本市特别需要的各类海外高层次创新人才可适当放宽引进条件,但须在申报书中特别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附件证明材料。

二、创业类人才引进标准

海外高层次创业人才一般应在海外获得学位,年龄不超过55周岁,并具备以下条件:

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且技术成果国际先进,或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具有产业化开发潜力;

2、有海外创业经验或曾任国际知名企业中高层管理职位,熟悉相关领域(行业)国际规则,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3、为所在企业的主要创办人且为第一大股东(股权一般不低于30%,一家企业一般只能申报一名创业人才);

4、企业成立1年以上、5年以下,且拥有核心技术的产品已处于中试或产业化阶段(对产品已规模上市或尚未形成产品的不予申报);

5、引进人才作为主要发起人,能够组建一个由专业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组成的创业团队;

6、引进人才创办的企业符合上海产业优化发展方向,市场化前景广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