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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关于本市实施技能类定向培训的操作办法

 关于本市实施技能类定向培训的操作办法

沪就促(20128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本市劳动者的职业技能素质,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本市企业职工职业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沪人社职发〔201210号),现就本市实施技能类定向培训制定以下操作办法:
一、实施范围
(一)适用情形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活动需要,对其拟招用的本市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在上岗前(含录用登记后一个月内)开展技能类定向培训并在培训后实现就业的,适用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定向培训项目应为与用人单位生产服务岗位密切相关的技能类培训项目:
1、纳入本市当年度鉴定公告范围内的技能类社会通用工种(包括技能操作类和计算机应用类)职业技能等级培训和专项职业能力培训项目;
2、经认定的本市企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等级培训项目;
3、由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在本单位可实施鉴定的行业特有职业技能等级培训项目;
4、结合岗位技能要求的岗位培训项目。
二、机构和项目的申报与审核
(一)培训需求的确认
用人需求单位可经区县就业促进中心确认后,提出定向培训项目,从拟招聘录用的人员中确定培训学员。
(二)培训实施机构的审核
实施培训的机构应是用人单位自身或其委托的培训机构(以下统称“培训实施机构”)。
1、自行开展定向培训。中小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培训企业、企业内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实施单位以及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具备培训条件的,可自行组织实施培训。用人单位参照培训项目相应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制定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培训大纲,明确培训场所、设施设备及师资队伍等培训条件情况,向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培训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将审核意见及时反馈给用人单位。
2、委托开展定向培训。用人单位(包括有招工需求的多家企业)可根据培训需求,自主选择具有补贴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未落实培训机构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根据用人单位需要,从已签约的补贴培训机构中择优确定定向培训实施机构。
(三)签订协议
自行开展定向培训的,应由用人单位与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共同签订《定向培训协议书》;委托开展定向培训的,应由用人单位、经审核的培训实施机构和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共同签订《定向培训协议书》。
(四)培训方案的制定与审核
培训实施机构应根据用人单位岗位实际需求制定培训方案,并报相关部门审核:
1、定向培训项目为列入补贴培训目录范围内的培训项目的,培训实施机构应按照本市颁布的培训计划大纲和相应补贴标准执行。
2、定向培训项目为未列入补贴培训目录范围内的岗位培训项目的(原则上不超过100课时),由培训实施机构将相关培训方案和补贴标准报所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培训管理部门审核后执行。
3、定向培训项目为未列入补贴培训目录范围内的培训项目,且培训课时在100课时以上的,培训实施机构应将培训方案和补贴标准报所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培训管理部门初审,并报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后执行。
三、培训的组织实施
(一)机构入网
入网单位应为经审核的培训实施机构。培训实施机构银行账户应与其名称一致。
培训前培训实施机构持《上海市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入网申请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法人证明或办学许可证等材料复印件,到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培训管理部门办理机构入网相关手续。
(二)报名组织
培训前培训实施机构应做好报名组织工作,做好学员身份审核,组织学员填写《学员培训鉴定报名表》,并向学员提供《培训告知单》,明确告知本市补贴培训相关政策、双方权利义务及培训项目等。
(三)申请组班和学员身份确认
培训实施机构持审核通过的培训方案、《定向培训协议书》以及《学员花名册》,到区县就业促进中心按开班班级申请标号,确认学员身份及补贴条件。
(四)开班注册
培训实施机构应根据培训方案制定授课计划并在开班前上传至业务系统,在开班两周内完成网上报名及开班信息反馈,并输入参加培训学员信息。
(五)实施培训
培训实施机构在培训组织实施过程中应根据审核通过的培训方案开展培训,强化学员技能实训,做好培训过程管理。
(六)培训管理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部门应指导培训实施机构及时开展培训,做好培训实施过程中的管理、指导和服务。同时,应根据本市补贴培训相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对培训实施机构开展日常督导。
四、鉴定实施
纳入职业资格序列的企业特有工种、社会通用工种和专项职业能力等定向培训项目,按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鉴定,对鉴定合格者,颁发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对行业特有工种定向培训项目,由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在本单位可实施鉴定的行业特有工种鉴定站实施鉴定。鉴定结束后,培养实施机构应将由鉴定站填妥的《职业技能鉴定成绩发证册》提交所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部门,由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部门审定后将成绩录入业务系统。
未纳入职业资格序列的定向培训项目,培训后由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部门组织实施考核,并对考核合格者将成绩录入业务系统,并颁发“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五、培训经费补贴
(一)培训经费补贴的申请
在用人单位办理录用手续后,培训实施机构应在学员获证之日或承诺放弃鉴定补考之日起六个月内,通过业务系统申请培训费补贴,打印《中央补助就业专项资金培训费用补贴审批表》并盖章,附《培训费用补贴花名册》和《培训费用补贴明细表》,确认无误后向所在区县就业促进中心申请补贴培训经费,逾期不得再申请。
定向培训补贴与培训后就业率相挂钩。定向培训项目整班就业率达到80%以上的,培训机构按整班学员人数和相应的补贴标准申请培训费补贴;整班就业率达不到80%的,培训机构只可对被录用的学员按相应的补贴标准申请培训费补贴。其中,未参加培训和鉴定考核的学员不予补贴。
(二)培训经费补贴的核销
经所在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区县培训管理部门、区县中央就业补助资金管理部门内部审核通过后,培训补贴费用核拨至培训实施机构银行账户内。
享受过技能类定向培训项目经费补贴的,当年度内不可再享受其他职业培训补贴项目。若参加培训的学员中途流失或不符合补贴经费申请要求的,不予补贴。培训实施机构应通过业务系统及时做好该学员放弃本次补贴培训的操作。
六、其他
(一)学员实现就业是指用人单位与录用学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劳务)合同(以本市劳动力资源管理系统用工记录为准)。整班就业率是指该班学员实现就业的人数与该班学员注册人数之比。
(二)外来农民工开展定向培训的按照本市有关办法执行。
(三)本办法所涉及的相关表式可通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下载。下载网址:
(四)本办法自201241日起实施。原上海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上海市就业促进中心、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上海市职业培训研究发展中心、上海市职业介绍中心、上海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暂行办法>的若干操作办法的通知》(沪职培中心〔20107号)附件3《关于本市实施定向培训的操作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上海市就业促进中心
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