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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保局副局长解读综保镇保转社保

 将原来的“综保”、“镇保”纳入“城保”,新政究竟带来多少实惠?缴费路径如何走通?在6月28日举行的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上海市人保局副局长鲍淡如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解读。

 
  【外来从业人员·两大变化】
 
  设定5年过渡期
 
  由于此次政策调整涉及人群范围广、社会影响大,且企业和个人的实际负担都有较大幅度增加,本市对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设定了5年过渡期。
 
  据了解,5年过渡期的具体办法为:2011年度(发文之日至次年3月)个人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2012年度(当年4月至次年3月,下同)个人缴费基数为45%;2013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为50%;2014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为55%;2015年度起个人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举例来说,2010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896元,根据过渡期规定,参保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2011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即1558元。
 
  按照过渡办法缴费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缴费比例为: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比例共计缴费基数的37.5%。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28.5%,分别为养老22%,医疗6%,工伤0.5%;个人缴费比例为9%,分别为养老8%,医疗1%。
 
  鲍淡如同时表示,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也可直接按现行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规定参保缴费。
 
  待遇同步调整
 
  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后,在养老、医疗、工伤保险等三方面享受的待遇都将发生变化。
 
  养老保险待遇方面,外来从业人员个人缴纳的8%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进行异地转移接续。
 
  其中,在本市参保后又流动到外省市就业的参保人,在转移统筹基金(单位缴费)时,按本人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的12%的总和转移;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时,1998年1月1日之前的,按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转移;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转移;2006年1月1日之后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记入个人账户的储存额转移。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退休待遇领取地确定在本市的,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医疗保险待遇方面,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享受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规定执行。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从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次月起,可享有门诊医疗和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其待遇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和转移接续等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中,在门诊医疗保险待遇方面,其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本人的个人医疗账户,可用于本市医保定点药店购药和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就医,用完为止。过渡期内,个人按月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低于30元的,个人医疗账户计入标准按每月30元执行。住院和急诊观察室医疗待遇方面,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住院或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的支付,按《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暂不享受门诊大病和家庭病床医疗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方面,外来从业人员参保后,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标准和申领支付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按本市工伤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三大关注】
 
  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2011年6月仍在缴费的小城镇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及其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2011年7月起停止在小城镇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转为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在2011年7月至2014年3月期间,缴费基数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费比例逐步过渡。
 
  按照过渡办法缴费的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缴费基数确定具体办法为:个人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比如,2010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896元,根据过渡期规定,2011年7月至2012年3月,按照过渡办法缴费的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2338元。
 
  缴费比例如何确定?
 
  根据新政策,按照过渡办法缴费的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缴费比例按以下办法确定。
 
  养老保险:2011年7月至2012年3月,单位缴费比例为17%,个人缴费比例为5%;2012年4月至2013年3月,单位缴费比例为19%,个人缴费比例为8%;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单位缴费比例为22%,个人缴费比例为8%。
 
  医疗保险:2011年7月至2012年3月,单位缴费比例为7%,个人缴费比例为1%;2012年4月至2013年3月,单位缴费比例为9%,个人缴费比例为2%;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单位缴费比例为12%,个人缴费比例为2%。
 
  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缴费比例,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社保待遇如何享受?
 
  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后,其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曾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小城镇社会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社会保险关系和社会保险基金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关规定转移衔接。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和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继续缴费。
 
  曾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小城镇社会保险的个人失业的,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和《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分别分段核定,按规定合并计算。合并计算后,失业人员连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上述新政策于2011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用人单位或个人如需了解政策详细内容,可拨打本市劳动保障咨询电话12333进行咨询,或者登录“中国上海”门户网站、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查询。(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