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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市场”的招聘者,请莫忘公平原则

 11月29日的2009年冬季长三角联合师资招聘会上,除了学历、户籍等限制外,上海静安区某重点中学要求应聘者拥有静安区的房产,该中学招聘人员解释说,教师是需要投入大量精力的,如果应聘者入职后还要为房子的事情费尽心机,那么不太适合岗位的要求。(《青年报》11月30日)

 
  这样的招聘条件合理吗,公平吗?首先,静安区地处上海市中心,面积很小,外区居住并不影响上下班。在静安区有房,肯定不像拥有教师资格证那样,是从事教育的必要条件。而且目前静安区的房价少则200万元,如果要求应聘老师有房,必然使得那些有房者拥有更大的就业机会,这对于那些能力相当的无房求职者,未免不太公平。按美国平权法案的“逆向歧视原则”,无房无业家庭出身的子弟,在竞争时更需要受到照顾,而不是相反。设立房子门槛,也不应是一个教育单位唯才是用的表现。
 
  当然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用人单位希望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收益”,招聘有房产者是更“经济”的理性选择。正如上海大学社会学教授顾俊称:现在找工作,“更多的是一个综合实力的比拼,其中就包括你的先天条件,比如家庭条件、经济条件”。这是一种无奈,也是现实。
 
  某位律师对此评论说:学校无可指责,因为招聘单位有按照自己的需要制定应聘条件的权利,虽然道义上是不公平的。其实,用人单位固然有着自主招聘的权利,但也要承担起社会责任,不能任意树立门槛,人为不合理地影响劳动者就业。“和谐”,这正是2007年我国《就业促进法》的立法宗旨——“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该法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国际通行的招聘条件与就业歧视的界线在于:雇主有义务证明招聘要求与工作性质相关;否则就是歧视。
 
  从历史的角度,公民的公平就业权利,是公民以及有社会良知的学者、律师、NGO等共同努力的结果。以美国为例,法律不仅禁止公然的歧视,而且禁止利用形式上的公正而实际上搞歧视。制订招聘条件时,用人单位应唯才是用,莫忘公平原则。(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