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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本市临床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强化专业实践能力评价的通知(试行)

关于在本市临床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强化专业实践能力评价的通知(试行)

 

各委、办、局(集团公司),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本市临床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实践能力,在《关于修改<上海市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办法>的通知》(沪人〔2007〕117号)基础上,现就完善本市临床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根据国家和上海医改方案的总体要求,通过完善本市卫生系列临床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法,进一步加强专业实践能力,建立以工作业绩为基础,以专业理论知识、临床服务工作量、科研创新能力为主要内容,符合卫生人才特点的评价机制,引导临床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钻研技术、提高技能、改善服务。


  二、加强以工作业绩为核心的考核推荐工作


  本市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逐步实行按岗位缺额推荐人选参加职称评审的办法,进一步强化工作业绩考核。

  (一)规范考核推荐程序。各单位要在实行职业道德一票否决制的基础上,根据岗位设置情况,按照《工作实绩考核表》(由市卫生系列高评委另行制发)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考核推荐办法。工作中,要把专业技术职务任期考核与本单位的个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相结合,按不同专业技术岗位情况设置可量化的考核指标,在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全面考核的基础上,切实做好择优推荐工作,形成各具特色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考核体系。

  (二)量化临床工作考核。各单位要把临床工作量和质量作为考核的重要指标,将门(急)诊人次数、病房工作天数、主持查房次数、手术数、主持病例讨论次数、承担院内外会诊次数、主持危重病人的抢救和处理重大事故数、解决疑难病例或关键、重大技术(科研)问题数等项目纳入考核指标体系。对已定性为一、二、三级医疗事故的主要责任者,严格按沪人〔2007〕117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细化临床业绩考核。各单位要针对不同类别和专业特色,分类制定可操作的业绩考核办法,并将带教情况、科研创新情况、获奖情况、进修学习情况等列入考核范围,写出任职期间考核综合评价意见,列出考核等级,严把考核质量关。

  (四)明确择优推荐范围。各单位考核推荐要向一线岗位、关键岗位和重点发展领域适当倾斜。同时,对按规定到农村、基层定期工作及承担对口支援和重大医疗卫生保障任务的医务人员,应将完成任务情况纳入临床考核范围,根据其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择优推荐参加评审。

  (五)提高考核工作透明度。各单位要在客观、民主、公正的原则下,将考核内容、标准、办法、程序和结果在单位内公开,逐级负责,确保考核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三、强化以专业实践能力为重点的评价导向


  按照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工作经历与能力、学术技术水平要求,进一步拓宽评价渠道,改进评价方式,提高临床实践能力的评审权重。

  (一)加强临床实践能力评价。深化临床病例分析、现场阅片等面试答辩试点,及时总结经验。在此基础上,根据各专业学科的特点,以本专业常见病例、疑难病例诊治分析和专业创新能力评价为主要内容,探索在不同专业学科分类采取实践案例操作的评价方式,切实强化临床工作经验积累,使临床工作实践能力评价更加科学化。

  (二)统筹专业理论知识评价。在系统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国内外本学科以及相关学科发展趋势的基础上,将专业理论评价的重点放在解决本专业领域疑难问题的能力方面,着重考核其对该类问题的经验总结和理论研究水平。

  (三)改革科研创新能力评价。不简单以学术论文为唯一条件,逐步推行将本人临床研究和实践性课题报告、创新性专业工作总结、科技成果展示等列入科研创新能力考核范围,鼓励临床创新研究和实践。

  (四)规范临床带教实践评价。将带教人员(含下级专业技术人员、研究生、进修学员、住院医师等)的人数、教学时间和教学质量,以及举办专业知识讲座的效果等作为评价的重要指标。


  四、建立健全符合社区卫生特点的高级职称评聘办法


  继续探索分类评审改革,加大卫生系列社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政策支持力度,逐步提高考核评审的质量和水平。

  (一)加强社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按照“六位一体”的模式要求,在对申报人员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考核的基础上,增加社区预防、社区康复、公共卫生、健康教育等相关专业技能考核,并将所完成的社区疾病普查、健康教育、重点人群保健、计划生育指导等各项工作纳入本单位考核指标体系。

  (二)进一步完善社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在突出本专业疾病防治经验或较强的技术操作能力评价的基础上,加强在全方位开展健康促进、疾病防治、社区康复、社区护理等方面业绩以及社区卫生保健工作的组织管理能力的评价考核。

  (三)鼓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向社区流动,为社区居民服务。二、三级医院中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流动到社区工作,若无相应等级的空缺岗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设置特设岗位,推动人才资源均衡配置。


  五、相关事项


  (一)规范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转评。对于从高等学校教师、自然科学研究等相关系列或卫生系列不同类别转入现卫生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除具备符合现岗位要求的任职条件和相应的执业资格外,需在现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满一年,单位考核能履行相应岗位职责后,方可参加转评(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确认其是否达到卫生系列同级任职资格。转评后,须在现专业技术岗位上聘任满二年以上并符合其他相关条件,方可申报晋升副高级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各级主管部门要按照医改的总体目标和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加强沟通协调,强化监督指导,切实把好审核关,稳步推进临床类卫生高级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

  (三)本市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机构要认真组织专家熟悉新标准,明确新要求,妥善处理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保持评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四)本通知有效期两年,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卫生局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