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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关于本市企业内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的操作办法

 关于本市企业内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的操作办法

沪就促(20126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本市劳动者的职业技能素质,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本市企业职工职业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沪人社职发〔201210号),现就本市企业内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制定以下操作办法:
一、实施范围
(一)单位申报条件
本市各类大中型企业、工业园区、行业协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均可申请纳入企业内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实施范围:
1、重视职业培训,有专门部门和专人负责职业培训工作;
2、按规定提取并使用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的职业培训;
3结合生产服务实际提出职工技能培训需求,制定培训计划;
4、具备企业内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项目的开发能力;
5、具备实施企业内高技能人才培养所要求的培训场地、培训设备、培训师资及管理人员;
6、具备开展企业内高技能人才评价所要求的鉴定组织机构、鉴定场所、鉴定设备和鉴定实施管理人员。
(二)培养项目
企业内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项目原则上应为在本单位中从业人数较多、技术含量较高、培养需求较大的生产服务一线并已纳入下列范围的主体工种,包括:
1、当年度本市鉴定公告范围内的技能类社会通用工种(包括技能操作类和计算机应用类)职业技能等级培训和专项职业能力培训项目;
2企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等级培训和专项职业能力培训项目;
3、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在本单位内可实施鉴定的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等级培训项目。
(三)培养对象
企业内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的培养对象为本企业员工、本工业园区入驻单位员工、本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员工,包括在企业、园区入驻单位和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工作并缴纳本市社会保险的本市户籍劳动者和外省市来沪从业人员。
二、实施单位的申报与审核
(一)申报
拟实施企业内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的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符合申报条件的,向所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培训管理部门提出申报,并以电子和书面文档形式提供《企业内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应明确实施单位条件、培养需求和计划、企业特有工种开发计划以及实施培训的机构情况等内容。
实施培训的机构应是实施单位自身或其举办的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实施机构”)。其中,工业园区和行业协会还可委托承担培训的机构包括:具有相应培训条件且具备行业相关背景的中高职院校;或原则上为办学质量和诚信等级A级的培训机构,并且委托机构数不超过3家。
工业园区实施的培养项目,原则上以本工业园区入驻单位共同需求的技能类社会通用工种职业技能等级培训和专项职业能力培训项目为主;行业协会实施的培养项目,原则上以企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等级培训和专项职业能力培训项目,以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在本单位内可实施鉴定的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等级培训项目为主。
(二)审核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培训管理部门对申报表及单位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后将申报材料送市就业促进中心。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各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评估审核。
(三)出具审核意见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部门提出审核认定意见,并及时反馈给实施单位和所在区县。
三、培养项目的申报审核
经审核认定的实施单位应根据职业技能标准,结合生产服务岗位对技能的要求,针对每个培养项目制定企业内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培养评价方案”)。培养评价方案应包括培训方案和评价方案两部分内容,部分培养项目还需开发相应的鉴定题库。培训方案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培训的主要内容和课时分配、培训的主要方式,以及培训所需的培训场地、设备设施、师资等培训条件;评价方案内容应确定评价方式和评价的具体项目。
(一)技能类社会通用工种培训项目方案的制定与审核
实施单位将培养评价方案以电子和书面文档形式提交至所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培训管理部门。其中,对社会通用工种初、中级、专项职业能力培训项目,其培训条件由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培训管理部门审核;高级以上培训项目的培训条件参照本市高级以上项目备案评估工作要求实施备案评估。
一般的社会通用工种项目应按照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制定的评价方案实施鉴定,实施单位无需另行制定。
(二)企业特有工种和行业特有工种培训项目方案的制定与审核
实施单位可根据《企业内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项目开发指导手册》要求编制培养评价方案,并以电子和书面文档形式交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或备案。
对企业特有工种项目,评价方案编制时可根据项目性质及企业实际情况,选用考核、考评结合、评审等不同方式。评价方案经专家评审后审核认定。
对企业有特定技能需求的社会通用工种项目,评价方案编制时在职业标准的知识技能要求不变的前提下,可根据企业生产服务岗位的实际情况,调整部分考核内容,调整比例一般在30%-40%左右。评价方案经专家评审后审核认定。
对行业特有工种项目,实施单位应提交由行业的特有工种鉴定站认定的培养评价方案进行备案。
(三)题库开发与评审表式制定
对企业特有工种项目和有特定技能需求的社会通用工种,实施单位应根据审核认定的评价方案进行题库开发与评审表式制定,经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专家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鉴定。
对于考核和考评结合方式的考核部分,实施单位可根据《企业内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项目开发指导手册》相关要求开发题库。
对于评审方式和考评结合方式的评审部分,实施单位可根据《企业内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项目开发指导手册》的相关要求制定评审表式。
四、网络化管理
(一)入网单位
入网单位应为经审核认定的培训实施机构。
(二)机构入网
培训前培训实施机构应持《上海市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入网申请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法人证明或办学许可证等材料复印件,到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培训管理部门办理机构入网相关手续。
(三)培训项目入网
培训前培训实施机构应通过上海市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业务系统”)添加培训项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部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培训管理部门对培训项目做好设置确认工作。
五、培训的组织实施和过程管理
(一)报名组织
培训前培训实施机构应做好报名组织工作,做好学员身份审核,组织学员填写《学员培训鉴定报名表》,并向学员提供《培训告知单》,明确告知本市补贴培训相关政策、双方权利义务及培训项目等。
(二)申请组班和学员身份确认
培训前培训实施机构应持审核通过的申请表、培养评价方案及《学员花名册》等材料,到区县就业促进中心按开班班级申请标号,办理学员身份确认。其中,学员实际用工单位与具有劳动关系单位不一致的,还应同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实际用工单位与该学员签订的劳务协议等证明材料;
2、实际用工单位与具有劳动关系单位双方签订的对该学员劳务派遣合同等证明材料。
申报单位为工业园区或行业协会的,应对以上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并出具为该企业入驻单位的证明材料,或出具为该协会会员单位的证明材料。
(三)开班注册
培训实施机构应根据培养评价方案制定授课计划并在开班前上传至业务系统,在开班两周内完成网上报名及开班信息反馈,并输入参加培训学员信息。
(四)实施培训
培训实施机构在培训组织实施过程中应根据审核认定的培养评价方案开展培训,强化学员技能实训,做好培训过程管理。
(五)培训管理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部门应指导培训实施机构及时开展培训,做好培训实施过程中的管理、指导和服务。同时,应根据本市补贴培训相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对培训实施机构开展日常督导。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部门对培训实施机构开展督导抽查。
六、鉴定的组织实施
实施单位需成立企业评审委员会,设立企业鉴定组织机构,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委托企业鉴定组织机构实施具体的鉴定操作,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指导和监管。实施单位原已设立企业内鉴定组织机构的,无须再另行设立。
(一)企业评审委员会
实施单位应建立评审委员会,建立公平、公开、公正的评价体系。
(二)企业鉴定组织机构职责
企业鉴定组织机构作为企业职业技能评价考核的操作主体,应认真组织和实施企业职业技能评价考核的各项工作:
做好考务安排及落实;考评员使用、培训;题库使用、维护;成绩批阅、核实、录入等工作;加强对企业鉴定考核点的运作管理和过程监督,定期组织质量评估与考核。
企业鉴定组织机构应建立完整的鉴定运作管理规章制度,配置足够数量的工作人员、专门的办公场地及设备设施。鉴定实施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做到考培分离。
(三)鉴定实施组织方式
1对于纳入本市当年度鉴定公告的社会通用工种和专项职业能力项目,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组织实施鉴定,并对成绩合格者核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2对于企业特有工种,根据设定的评价方式分别按有关规定操作实施,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进行指导和监管,并对成绩合格者核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3、对于行业特有工种,由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在本单位可实施鉴定的行业特有工种鉴定站实施鉴定。
(四)社会通用工种、企业特有工种、专项职业能力项目实施鉴定操作程序
企业应结合职业特点和岗位使用需要,实施考核鉴定、考评结合、评审等多元评价模式。其中采用评审模式的按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相关规程要求实施,其评审结果需报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通过;采用考评结合的评审部分由企业按自行制定方案实施评定,并按比例纳入总分;采用考核鉴定模式和考评结合的考核部分的按以下流程操作:
1、鉴定申报。企业鉴定组织机构对参加企业职业技能鉴定人员的信息进行资质审核,并统一通过业务系统于鉴定前30个工作日进行网上申报。经备案后,向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缴纳鉴定考核费,并按要求做好考务安排、考评员执考委派和鉴定考核点考前准备等相关工作。
2、鉴定过程管理。企业鉴定组织机构按规范程序抽题组卷,加强对鉴定考核现场的过程控制和管理,确保鉴定正常运作、设备安全使用和工作人员服务质量,并认真记录和保管鉴定考核有关信息表式,及时向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反馈鉴定过程中的异常情况及处理意见。
3、阅卷、发证。企业鉴定组织机构应严格按规定做好鉴定考核的阅卷、登分、成绩汇总、校对和录入等相关工作,于鉴定考核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企业内职业技能鉴定汇总表》及相关材料送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在收到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证书领取通知单后20个工作日内,到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领取证书(合格者)或成绩单(不合格者)。
(五)行业特有工种项目实施鉴定操作程序
行业特有工种项目由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在本单位可实施鉴定的行业特有工种鉴定站实施鉴定。鉴定结束后,培养实施机构(入网机构)应将由鉴定站填妥的《职业技能鉴定成绩发证册》提交所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部门,由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部门审定后将成绩录入业务系统。
七、培训经费补贴
企业内技能人才培训项目培训经费补贴所需费用从本市失业保险基金或中央补助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其中,从本市失业保险基金列支的培训经费补贴按以下方式申请核销,从中央补助就业专项资金列支的培训经费补贴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一)培训经费补贴的申请
培训实施机构应在学员获证之日或承诺放弃鉴定补考之日起六个月内,通过业务系统申请培训费补贴,打印《就业培训费用补贴审批表》并盖公章,附《就业培训费用补贴花名册》和《培训费用补贴明细表》,确认无误后向所在区县就业促进中心申请补贴培训经费,逾期不得再申请。
(二)培训经费补贴的核销
区县就业促进中心根据申报材料,通过业务系统核对进行审核。培训实施机构应在培训费补贴申请审核通过后,及时提供由财税部门监制的发票或收据(不包括限用于内部结算、捐赠或代办费收入的收据)。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将相应补贴经费核拨(或委托银行代理发放)至培训实施机构银行账户内。培训实施机构提供的银行账号名称必须与入网单位的名称一致。
享受过企业内技能人才培训项目经费补贴的,当年度内不可再享受其他职业培训补贴项目。若参加培训的学员中途流失或不符合补贴经费申请要求的,不予补贴。同时,培训实施机构应通过业务系统及时做好该学员放弃本次补贴培训的操作。
八、其他
(一)本市其他用人单位开展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可参照本操作办法执行。
(二)原企业内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试点企业,可继续实施相关培训至20131231日(以申请培训项目的时间为准)止。201411日起,原企业内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试点企业应按本法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办法所涉及的相关表式可通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下载。下载网址:
(四)本办法自201241日起实施。原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市职业培训研究发展中心、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关于印发<关于本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实施办法>的通知》(沪职培中心〔20084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就业促进中心
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