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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企业开展高师带徒培训的操作办法

 关于本市企业开展高师带徒培训的操作办法

沪就促(20129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本市劳动者的职业技能素质,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本市企业职工职业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沪人社职发〔201210号)及《关于本市开展“高师带徒”培养高技能人才活动的通知》(沪劳保技发〔200826号),现就本市企业开展高师带徒培训制定以下操作办法:
一、实施范围
(一)对象和条件
“高师”是指企业在聘的、具有高级工、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具有的职业资格水平比带教徒弟至少高一个等级的专业人员(年龄在65周岁以下)。“徒弟”应符合带教项目相应的鉴定申报条件(重点培养45周岁以下中青年高技能人才)。高师与徒弟一般同属于本企业。
凡具有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首席技师、上海市杰出技术能手、上海市技术能手获得者,应当积极参与“高师带徒”活动,承担结对带教技能培训任务。
(二)带教项目
高师带徒培养的适用范围为:符合本市产业发展、企业急需的本市当年度鉴定公告内的技能类社会通用工种(包括技能操作类和计算机应用类)、经认定的企业特有工种、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在本单位内可实施鉴定的行业特有工种培训项目。
二、师徒签约
参与高师带徒培养的师徒结对后,应制定高师带徒带教计划,并签订《高师带徒协议书》,明确高师带徒培养的内容、需提升的职业工种和等级、带教期限,以及师徒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带教期限中级一般不少于三个月、高级以上一般不少于六个月。
三、项目申报和审核
(一)项目申报
有高师带徒培养需求的企业可根据企业需求向所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培训管理部门申报培训项目。企业特有工种仅限经认定的企业内技能人才培养评价单位和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实施。
(二)受理时间和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向所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培训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高师带徒培训项目申报表》;
2、《高师带徒协议书》;
3、《高师带徒带教计划》;
4、申报行业特有工种的需另附在沪可实施鉴定的《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复印件;企业特有工种需另附经认定的《企业内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方案》复印件。
(三)项目审核和备案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培训管理部门对申报企业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由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审核意见,并定期将审核情况汇总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部门备案。
四、网络化管理
(一)入网单位
经认定开展中小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培训的企业、企业内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实施单位及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按原有入网渠道操作(以下统称“入网企业”)。其他企业开展高师带徒的,由上海市技师进修服务中心或由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入网机构”),指导企业开展培训,并负责信息汇总及入网。
(二)机构入网
培训前入网机构应持《上海市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入网申请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法人证明或办学许可证等材料复印件,到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培训管理部门办理机构入网相关手续。
五、培训的组织实施
(一)申请标号
培训前入网企业或入网机构应持审核通过的《高师带徒培训项目申报表》、《高师带徒协议书》、《学员花名册》等材料,到所在区县就业促进中心按开班班级申请标号,并为入网企业或入网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做好师徒身份确认。
(二)开班注册
培训前入网企业或入网机构应通过上海市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业务系统”)上传带教计划,在开班两周内完成网上报名及开班信息反馈,并输入参加培训的徒弟信息。
(三)实施培训
实施高师带徒培养的企业,应按照审核通过的《高师带徒带教计划》做好理论和实训教学,强化徒弟技能实训。其中,理论知识可委托具有相应培训资质的补贴培训机构组织培训,技能实训应根据生产实践、专用技能要求由高师在岗位上带教。
六、评价考核
入网企业或入网机构应按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有关规定申报鉴定。技能类社会通用工种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实施鉴定;企业内技能人才培养评价实施单位和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开展的企业特有工种,在经认定的企业内鉴定所实施鉴定;对鉴定合格者,颁发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行业特有工种,由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在本单位可实施鉴定的行业特有工种鉴定站实施鉴定。鉴定结束后,培养实施机构应将由鉴定站填妥的《职业技能鉴定成绩发证册》提交所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部门,由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部门审定后将成绩录入业务系统。
七、补贴培训的经费核销
高师带徒培养项目培训经费补贴所需费用从本市失业保险基金或中央补助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其中,从本市失业保险基金列支的培训经费补贴按以下方式申请核销,从中央补助就业专项资金列支的培训经费补贴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一)补贴培训的经费申请
入网企业或入网机构应在徒弟获证之日或徒弟承诺放弃鉴定补考之日起的六个月内,通过业务系统申请培训费补贴,打印《就业培训费用补贴审批表》并盖章(入网机构申请的应同时加盖入网机构和实施企业的公章),附《就业培训费用补贴花名册》和《培训费用补贴明细表》,确认无误后向所在区县就业促进中心申请补贴培训经费,逾期不得再申请。
(二)补贴培训的经费核销
区县就业促进中心根据申报材料,通过业务系统核对进行审核。培训实施机构应在培训费补贴申请审核通过后,及时提供由财税部门监制的发票或收据(不包括限用于内部结算、捐赠或代办费收入的收据)。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将相应补贴经费核拨(或委托银行代理发放)至实施高师带徒培训企业的银行账户内。实施高师带徒培训企业提供的银行账号名称必须与该企业名称一致。
享受过高师带徒培养项目经费补贴的,当年度内不可再享受其他职业培训补贴项目。若参加培训的徒弟中途流失或不符合培训费用补贴申请,入网企业或入网机构应通过业务系统及时做好放弃本次补贴培训的操作。
八、其他
(一)本办法所涉及的相关表式可通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下载。下载网址:
(二)本办法自201241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关于本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实施办法>的通知》(沪职培中心〔20084号)、《关于区属企业、无主管部门企业开展“高师带徒”培养培训经费的申请办法》(沪职培中心〔20087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就业促进中心
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