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leng”的困惑:
我于近日主动辞职,在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上有以下两条:
“1. 鉴于乙方在甲方2012年应休未休的带薪年休假补偿、竞业限制补偿等及其它福利,甲方支付乙方一次性经济补偿,计XXXXX元。”竞业限制补偿金是一次给的,相当于我1/3~1/2的月工资。我的竞业限制协议年限为2年,协议抬头是和我签订劳动合同的集团下属公司的抬头。
“2. 鉴于乙方在甲方2011年的服务绩效,甲方支付乙方经济补偿,计XXXXX元。”这笔钱实际上是我去年年终奖未发的一部分。
我想问:
1. 竞业协议的补偿,一般是怎么计算的?
2. 把我的年终奖金说成是经济补偿,是否合法?
3. 如果我的竞业协议上的单位只是一个大集团下的小公司,除了不可以进入这个小公司所在的行业,我还可以进入这个大集团所经营的其他行业吗?比如,集团的经营范围是涂料、油墨、橡胶等,我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公司是卖橡胶的,我是否还可以进入涂料、油墨行业?谢谢!
前程无忧特约劳动法顾问苗其巍答复:
竞业限制是一种对员工的义务。在竞业限制期内,员工不能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竞业限制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竞业限制期必须是员工离职后开始计算,这里的离职包括员工自己辞职,也包括公司因各类原因辞退员工。
(二)竞业限制期最长不能超过2年。《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三)竞业限制期内公司必须按月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四)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要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具体的竞业限制期限、经济补偿金额、违约金额都需要双方在竞业限制条款中约定。
所以,你的问题很清楚。竞业限制的补偿,必须按照你和公司的约定来计算,不能将其他名目的钱计算入内。如果没有约定,则双方可以在离职时补充约定。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由仲裁合理确定。
更重要的一点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公司必须按月支付给你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而不是一次性支付。所以你们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至于将年终奖说成是经济补偿金,只要你可以提供你们公司发放年终奖的依据——如劳动合同条款、规章制度、集体合同等——你就可以额外获得年终奖。
关于竞业限制的实施范围,根据《劳动法》规定,应当是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以及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所谓“本单位”,是指与你建立劳动关系,签署竞业限制协议的公司。即使你所在的公司是集团中的某一家公司,也不能将全部集团的业务作为竞业限制范围。所以,简单分析,你只是不能去做橡胶生意的公司罢了。当然,如果要求准确的判断结果,需要调取你公司的营业执照等材料才能最终确定。(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