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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意气用事,争取“好聚好散”,潇洒“裸辞”,且辞且守则

 

前不久,笔者接到一家投资咨询公司人事经理打来的电话,该经理表示希望笔者能协助联系之前推荐至公司担任行政助理的冯某。经过人事经理的一番解释说明,笔者了解了事情的经过。冯某在半年前在笔者的推荐下前往该投资咨询公司应聘,并被成功录取担任公司行政助理一职。入职后,冯某主要负责协助部门经理开展公司的日常行政事务,同时还兼任从事公司的日常人事考勤等工作。人事经理表示冯某在刚入职时的表现还是很是卖力的,做事也很勤快,各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都得到了部门经理的认可。可在两个月前,冯某的表现突然出现了180度的转变。一周上班有三天是迟到的,部门经理交代的工作任务开始找借口推诿延迟,有时声称外出办事,一去就大半天不见人影。两周前,冯某发了一则微信给部门经理,表示了辞职的意愿,随后就“人间蒸发”了,人事经理多次拨打她的手机,收到的始终是无法接听或关机的提示。该人事经理告诉笔者,因为冯某离开得匆忙,她手上还有一些公司内部重要的信息需要其回公司进行交接处理,希望笔者能尽快帮助联系上冯某,了结后续事宜。

笔者经过一番周折,总算在三天后找到了冯某,并约见其前来职介中心见面。冯某一脸轻松地走进笔者的接待室。在经过深入交谈后,笔者了解了冯某辞职的缘由。冯某说自己之所以选择这么突然的辞职,因为她不满意之前顶头上司的管理作风,两个月前她和上司大吵了一架,上司为此还克扣了她的奖金,之后工作中也总是处处针对她。为了报复上司,她才故意消极怠工,之后她从身边的闺蜜那边得知了时下在职场中“裸辞”的风潮,觉得自己不应再继续“委屈受气”,所以决定潇洒“裸辞”,将其上司一军,来个“措手不及”。

时下,像冯某如此毅然“裸辞”的职场人士,特别是职场新生代的青年人不在少数。那么,“裸辞”果真能“挥手不带走一片云彩”半潇洒以对吗?事实上,“裸辞”亦须遵循必要的守则,乃至相关的法律法则。首先,不少人误以为公司辞退员工需要提前一个月告知,而员工自行辞职则不需要。《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综上规定,冯某属于公司的正式员工,如有辞职意向,也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而不能“拍马走人”。此外,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特殊合同约定或因劳动者轻率走人造成公司较大损失的,用人单位有权向劳动者提出赔偿等事宜。另外,贸然辞职还会造成其他可能被一时忽略的隐形风险,譬如在短期内如找到新的用人单位后,会因原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未及时办清而导致新入职录用手续的耽搁或延误。部分公司会在招募新员工入职后,进行员工前期诚信情况的调查,如新公司致电之前“分手不甚愉快”的“老东家”,对该员工的评价可想而知。因此,冯某所谓潇洒“裸辞”的举动并不妥当,如果处理不当,反而会对其今后的再就业带来负面影响。冯某在笔者的分析下意识到自身意气用事所犯的错误,并表示将尽快回原公司处理交代后续事宜,避免双方的矛盾深化,争取“好聚好散”。

冯某的案例最终得到了较为圆满的解决,笔者在此提醒那些意欲潇洒“裸辞”的职场人士,离开固然顺于本意,但离开之前也要有始有终,站好最后一班岗,履行完成最后的责任和义务,如此方能无愧于心,真正潇洒开启下一段精彩的职场旅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