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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嘉定在本市职业院校建立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的操作办法

 关于在本市职业院校建立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的操作办法

沪就促(20127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本市行业企业中开展建立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试点工作的通知》(沪人社职发〔201117号)、《关于加强本市企业职工职业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沪人社职发〔201210号),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
(一)培养基地
适应本市产业发展,面向社会积极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的各级重点职业院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请成为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
1、重视高技能人才培养,落实专门部门或机构负责推进职业培训相关工作;
2、专业特色鲜明,具备与本市重点产业、行业相关的2个以上国家级或市级重点专业;
3、办学条件良好,场地设施设备完善,具备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所需的师资及培训管理队伍等培训条件;
4、培训成效显著,高技能人才培养规模稳定,面向社会和企业在职职工开展高级以上培训项目年培训人数在500人以上,培训鉴定合格率居全市较高水平;
5、与企业联系紧密,具有为行业企业提供培训服务的经验,在行业内有一批相对稳定的合作企业。
(二)培养项目
职业院校申报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实施的培养项目原则上应与认定的重点专业相关,为合作企业中技术含量较高、培养需求较大、已纳入下列范围的企业主体工种,包括:
1、当年度本市鉴定公告范围内的技能类社会通用工种(包括技能操作类和计算机应用类)职业技能等级培训项目和专项职业能力项目;
2企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等级培训和专项职业能力培训项目。
(三)培养对象
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的培养对象为合作企业职工,包括在合作企业工作并缴纳本市社会保险的本市户籍劳动者和外省市来沪从业人员。
二、培养基地的申报与认定
(一)申报
申报实施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的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应是重点职业院校自身。申报单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部门提出申报,并以电子和书面文档形式提交申请报告及《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申报单位实施培训的机构应是重点职业院校自身或其举办的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统称“培训实施机构”)。
申报单位申报的项目应与认定的重点专业相关。其中,企业特有工种项目为相关企业可开展鉴定的项目,如确有其它新项目需求,申报单位须向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同时,申报单位应具备与培养项目相适应的培训场所、设施设备及师资队伍等培训条件。其中,培养项目为社会通用工种的,培训实施机构应具备该项目培训资质。
(二)审核
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市工作小组”),对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三)认定挂牌
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点职业院校,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并授予“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牌子,培养基地有效期为三年。
三、网络化管理
(一)入网单位
入网单位应为经认定的培训实施机构。
(二)机构入网
培训前培训实施机构应持《上海市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入网申请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法人证明等材料复印件,到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培训管理部门办理机构入网相关手续。
(三)培训项目入网
培训前培训实施机构应通过上海市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业务系统”)添加培训项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部门对培训项目做好设置确认工作。
四、培训的组织实施和过程管理
(一)方案的制定与备案
培训前培训实施机构应根据合作企业实际需求制定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培养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培养实施方案”),明确培养项目、培训人数、培训内容、培训方式等。同时,培训实施机构还应与合作企业签订《合作培养协议》,明确合作培训项目、合作企业情况、双方责任义务等。
培训前培训实施机构应持申请表、培养实施方案及《合作培养协议》,到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培训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二)报名组织
培训前培训实施机构应做好报名组织工作,做好学员身份审核,组织学员填写《学员培训鉴定报名表》,并向学员提供《培训告知单》,明确告知本市补贴培训相关政策、双方权利义务及培训项目等。
(三)申请组班和学员身份确认
培训实施机构持经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培训管理部门备案的材料及《学员花名册》,到区县就业促进中心按开班班级申请标号,办理学员身份确认。其中,学员实际用工单位与具有劳动关系单位不一致的,还应同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实际用工单位与该学员签订的劳务协议等证明材料;
2、实际用工单位与具有劳动关系单位双方签订的对该学员劳务派遣合同等证明材料。
(四)开班注册
培训实施机构应根据培养实施方案制定授课计划并在开班前上传至业务系统,在开班两周内完成网上报名及开班信息反馈,并输入参加培训学员信息。
(五)实施培训
培训实施机构在培训组织实施过程中应根据备案通过的培养实施方案开展培训,强化学员技能实训,做好培训过程管理。
(六)培训管理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部门应指导培训实施机构及时开展培训,做好培训实施过程中的管理、指导和服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部门对培训实施机构开展督导抽查。
五、鉴定实施
(一)社会通用工种项目和专项职业能力项目
对于纳入本市当年度鉴定公告的社会通用工种项目和专项职业能力项目,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组织实施鉴定,并对成绩合格者核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二)企业特有工种项目
对企业特有工种项目,由院校基地通过业务系统申报鉴定,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安排并由企业按有关操作办法实施鉴定,同时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进行指导和监管,并对成绩合格者核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六、培训经费补贴
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培训项目培训经费补贴所需费用从本市失业保险基金或中央补助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其中,从本市失业保险基金列支的培训经费补贴按以下方式申请核销,从中央补助就业专项资金列支的培训经费补贴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一)培训经费补贴的申请
培训实施机构应在学员获证之日或承诺放弃鉴定补考之日起六个月内,通过业务系统申请培训费补贴,打印《就业培训费用补贴审批表》并盖公章,附《就业培训费用补贴花名册》和《培训费用补贴明细表》,确认无误后向所在区县就业促进中心申请补贴培训经费,逾期不得再申请。
(二)培训经费补贴的核销
区县就业促进中心根据申报材料,通过业务系统核对进行审核。培训实施机构应在培训费补贴申请审核通过后,及时提供由财税部门监制的发票或收据(不包括限用于内部结算、捐赠或代办费收入的收据)。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将相应补贴经费核拨(或委托银行代理发放)至培训实施机构银行账户内。培训实施机构提供的银行账号名称必须与入网单位的名称一致。
享受过职业院校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培训项目经费补贴的,当年度内不可再享受其他职业培训补贴项目。若参加培训的学员中途流失或不符合补贴经费申请要求的,不予补贴。培训实施机构应通过业务系统及时做好该学员放弃本次补贴培训的操作。
七、其他
(一)本办法所涉及的相关表式可通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下载。下载网址:
(二)本办法自201241日起实施。
 
 
上海市就业促进中心
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