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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本市清理规范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

沪人[2008]64

 
各委、办、局,各区县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各人民团体、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8号),现就本市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贯彻文件精神,认真做好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工作
针对近年来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施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国务院决定集中开展对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清理规范工作。各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相关文件精神,按照维护公共利益、社会秩序和各类人才合法权益的要求,从树立政府良好形象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严格按照国务院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做好工作。

    二、明确工作范围,保证清理规范不留死角

    (一)清理规范的内容:根据国办发73号文件和人社部发8号文件,本市主要清查在上海市范围内进行的各类职业资格及其相关活动的情况,主要包括职业资格设置、资格类别、实施机构、职业资格培训和收费、职业资格考试鉴定、职业资格证书印制和发放等。

    (二)清理规范的范围:
    一是按照管辖范围和职责权限的规定,由国务院各部门或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的上级主管单位负责清理规范的职业资格,包括:
    1、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为依据设立的职业资格;
    2、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设置的职业资格;
    3、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面向社会设置的职业资格。
    二是由本市各有关部门负责清理规范的职业资格,包括:
    1、以本市地方法规为依据设置的职业资格;
    2、本市各级政府及各部门设置的职业资格;
    3、本市各类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及企业面向社会自行设置的职业资格,以及在本市举办的境外各类职业资格。
    三是其他类似的考试鉴定活动。

    三、严格目标要求,高质量按时做好清理工作
    (一)各单位要按上述清理规范范围对所开展的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鉴定活动进行清理。清理内容包括资格设置依据、资格类别、实施机构、相关培训、资格证书印制和发放等情况,并按项目填写《职业资格清理规范调查统计表》(附件1)。凡涉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范围的,报市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涉及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范围的,报市劳动保障局职业技能开发处。
    
    (二)各业务主管部门对由本部门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鉴定活动,要逐项按规定格式填报。同时要加强对所属企事业单位及所管理的行业协会、学会等面向社会设置或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鉴定、发证等活动清查工作的领导,将所填统计表汇总后一并报市人事局和市劳动保障局。

    (三)企业对面向社会设置或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鉴定、发证等活动进行清理后,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可直接报送市人事局和市劳动保障局。

    (四)清理规范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部门、各单位要在认真清理的基础上,于5月31日前按类别填写《职业资格清理规范情况调查统计表》,并分别报市人事局或市劳动保障局。

    四、提出处理意见,确保职业资格制度健康发展

    (一)各部门、各单位要在摸清情况的基础上,分类开展清理规范工作。对于清理出来的各类职业资格,各单位必须认真提出保留、归并、调整或取消的意见,并填入统计表。

    (二)凡由国务院各部门和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的上级主管单位负责清理规范的职业资格,如在本市开展培训、考试、发证等活动的,有关部门在清理后,应上报本市培训、发证人数等情况。

    (三)对依据本市地方法规设置的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如需保留的,应上报国家向社会公布。对职业资格清理中属于下列情况的,原则上应立即停止。如确需保留的,应提出保留意见,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并向社会公告后组织实施: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为依据设置的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
2、本市各级政府及各部门设置的非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

    (四)对清理中属于本市各类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及企业面向社会自行设置的职业资格,应立即予以取消。

    (五)对在本市各类职业资格考试、鉴定活动的组织实施和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提出整改意见,及时纠正,确保公平公正,严格有序;对举办或实施考试、鉴定活动的单位(机构)与职能不一致或假借行政机关名义开展的考试、鉴定活动,应立即停止或予以纠正。

    (六)对超越办学许可范围或不按办学许可范围举办的各种培训,应予以查处;对在培训活动中进行的虚假宣传等,应及时予以纠正。

    (七)对违反本市物价部门有关收费政策和规定实施的收费行为,应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八)对在本市开展的境外各类职业资格培训、考试、发证等活动,有关部门在清理后,应上报本市培训、发证人数等情况,并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九)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在对各部门、各单位上报的统计表汇总后,将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委、市教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民政局(市社团局)、市社会服务局,按照国办发[2007]73号文件和人社部发[2008]8号文件精神,对每个项目提出处理意见,在报市政府同意后,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核。

    (十)在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后,对经批准保留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分期分批向社会发布公告。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及各相关部门将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对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规范管理。凡未经批准和向社会公告的职业资格,今后一律不得开展相应的考试、鉴定、培训、发证等活动。对继续进行此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将由有关部门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任务完成
各部门、各区县、各单位要按照国务院的总体部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具体规定,以及本通知的要求,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安排力量,周密部署,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切实完成好清理规范工作。在清理规范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人事局和市劳动保障局联系。

    附件1:职业资格清理规范情况统计表

    附件2:职业资格清理规范工作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上  海  市  人  事  局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八年五月十二日